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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说说劳动关系之劳务派遣那些事

    发表时间:2018/9/4 15:18:31
    有两个原因导致劳务派遣遭到滥用:一是利益驱动。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在诸如加工制造、银行柜员、交通运输、邮递、通讯、建筑等一线等非常规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二是制度原因。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是规避上级主管部分对其工资总额和职员编制的限制,完成上级部分对劳动生产率的考核指标,改善正式员工能进不能出造成的人力资源治理体制僵化的目的。这一现象曾在2012年前后达到顶峰,彼时几大银行、通信、电力等垄断国企劳务派遣数量庞大,个别超远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导致严重内部矛盾成为不稳定因素,引起监管部门关注,当时辰哥家里也有几个亲属虽在垄断部门也都是劳务派遣,同样干活没有任何职业前景可言。

    最近很多人力资源同行向辰哥咨询劳务派遣问题,也有很多劳动者反映其受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欺骗和伤害。那么劳务派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形式,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法律没有禁止这种用工形式呢?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缘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被裁员工中的有一技之长者的社会利用题目,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涵盖各类人力资源在内的一种就业形式。80年代初,中国开始出现劳务派遣的雏形,但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在外事活动中。一是为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派遣劳务职员,二是为境外雇主派遣劳务职员,即对外劳务合作。两者皆属于政府行为,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是为了符合相关法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进,劳务派遣被作为安排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得以推行。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

    在劳务派遣存在三种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被派遣职员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供给关系(合作关系),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费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员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被派遣职员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治理,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绩效奖金、进行岗位培训等义务。劳务派遣突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对一的传统用工形式,增加了用工单位这一主体,并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分流了传统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当前的存在形式,可以简单理解为劳务派遣公司是一种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于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提高劳务派遣企业注册和经营门槛,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才能成立运营;二是强调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三是强调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划重点)。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10%。

    目前大型国企均已按新规做了整改,或转为正式员工,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直接将派遣工承担工作外包经营。按道理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是不划算的,除了要付给派遣员工正常工资和奖金外,还要每月给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人头费)。但为什么劳务派遣确神奇的存在呢,现阶段劳务派遣逐渐转向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低端制造业,这些企业工资待遇在当地没有竞争力,员工离职率高,但需要大量人手自己又疲于招聘,于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帮忙,恰恰刚出社会的很多人都有打短工、暑期工、寒假工的想法,尤其以职业技校学生和刚辍学的高中生为多, 劳务派遣公司就到机场、车站、长途汽车站、劳务市场去帮忙找人。有时为了经济利益,不排除有夸大用人单位待遇和工作环境的说法,等到劳动者到了企业一上班觉得不理想想走,用工公司已向派遣公司给了钱,怎么可能轻易放您走呢,于是各种纠纷就来了。在此,辰哥奉劝各位找工作的朋友,擦亮眼睛,不是说劳务派遣都不好,但您尽量直接找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