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8/12/25 13:29:24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
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