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12-57773799 1896367082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编号:320583201401160018

    联系方式

    手机:18963670829

    电话:0512-57773799

    传真:0512-57770662

    邮箱:ksswrl@163.com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北门路37号

    网址:www.ksswlw.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劳务派遣单位,这些责任应承担

    发表时间:2021/12/10 10:48:17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用工单位因停工将王女士退回,在她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向王女士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王女士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一家单位工作后不到半个月,用工单位便因突如其来的疫情而停业,此后连续3个月,用工单位都没有向王女士发工资。王女士向用工单位索要,但用工单位以其与王女士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并表示已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王女士没有提供劳动,自然无权获取工资。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有些义务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要承担的,不能以没有直接用工为由推卸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这表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告知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则将“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列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劳动者听从用工单位的安排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错在先。刘女士有权拒绝,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强求,也不得将其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外地一家单位工作的孙女士,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后,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因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孙女士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用工单位才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用工单位,理应由用工单位赔偿。而用工单位认为,其只是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只能由劳务派遣公司担责。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孙女士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