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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派遣制员工该找谁赔偿?

    发表时间:2017/5/5 14:17:46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向刘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津贴25120元,合计76135元,驳回刘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另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刘书在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某测绘院工作时受伤,所受伤害性质经有关单位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且某劳务派遣公司已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向刘书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10月,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刘书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并约定公司将刘书派往用工单位某测绘院,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2015年10月,该公司与刘书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续签至2017年10月7日止。2015年9月1日,刘书在野外从事测绘工作时受伤,在大坪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书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另外,经鉴定,刘书的伤残为8级,无护理依赖。

        刘书伤好后,将该劳务派遣公司和某测绘院同时告上法院,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18万元,并要求测绘院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