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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受雇者提供劳务时受伤

    发表时间:2017/7/20 13:32:58
        原告杨某等多人受雇于被告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原告在为被告修建厂房做事时受伤,伤情严重。原告前后共计住院治疗28天,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自事故发生以后,被告除垫付40,000元医疗费外,没有其他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杨某鉴定费、继续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56,769元,被告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已经给付原告赔偿款40,000元,另由被告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赔偿款6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者受害责任是在具有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